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武汉永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铁路昌茂工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永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铁路昌茂工业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11号申请人:武汉永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乔木特湾1-10-12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被申请人:武汉铁路昌茂工业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道200号。法定代表人:王涛。申请人武汉永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铁路昌茂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铁路昌茂工业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42001237037050002100-5013)上的存款81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人陈英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电讯村5栋4单元5层1室(建筑面积66.56平方米)的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永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武汉铁路昌茂工业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42×××00-5013)上的存款81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将担保人陈英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电讯村5栋4单元5层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臣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星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