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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23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林镇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镇源,深圳苏赛特商业数据有限公司,李保均,刘佳,刘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2336-3号申请执行人林镇源。被执行人深圳苏赛特商业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3层西座01房。法定代表人李保均。被执行人李保均。被执行人刘佳。被执行人刘小峰。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苏赛特商业数据有限公司、李保均、刘佳、刘小峰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057831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唐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