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腾雪山与被执行人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雪山,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腾雪山,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司机,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满族,司机,住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申请执行人腾雪山与被执行人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海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王海军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7000元,同年10月9日将该款项扣划至本院,现本院将7000元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腾雪山,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