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执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常国新与周昌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国新,周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2303号申请执行人常国新。被执行人周昌忠。申请执���人常国新与被执行人周昌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7)龙刑初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07)龙刑初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蒙 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坤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