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常国新与周昌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国新,周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2303号申请执行人常国新。被执行人周昌忠。申请执���人常国新与被执行人周昌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7)龙刑初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07)龙刑初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蒙 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坤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