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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亚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亚洲,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亚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赵亚洲因段XX、蔡X、绳XX和其朋友袁XX(已判刑)在商丘市神火大道“金海明珠”洗浴中心要帐时发生纠纷,后便伙同袁XX等人持刀将被害人蔡X、段XX二人扎伤,经法医鉴定,蔡X的伤为轻微伤,段XX的伤为重伤。民事赔偿庭前双方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亚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段XX、蔡X的陈述,证人陈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辩认笔录,同案犯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亚洲及其家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赵亚洲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系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亚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献忠审判员  马晓鹏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郭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