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钱某某、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钱某某,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汉族,某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某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某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钱某某。被执行人延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某某、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2012)莲民三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钱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并按月8.5‰支付该款自2010年8月3日至2012年2月10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滞纳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855元,被执行人延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钱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付来8万元案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