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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刑抗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王凤阳、王鹏盗窃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凤阳,王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刑抗再字第1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凤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已服刑完毕。原审被告人王凤阳、王鹏犯盗窃罪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温瑞刑初字第13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凤阳、王鹏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后,王凤阳、王鹏服判,本案己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12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刑初字第13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瑞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季王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