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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永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95号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根勇。委托代理人厉佳龙。被告陈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承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缪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