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小民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弓合心与陈建辉、李小忠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弓合心,陈建辉,李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108号申请人弓合心,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建辉。被申请人李小忠。申请人弓合心与被申请人陈建辉、李小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17168元以及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房产、汽车等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建辉、李小忠的银行存款4171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