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6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蔡玉燕与庄丽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燕,庄丽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6740号原告蔡玉燕,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庄丽乌,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玉燕与被告庄丽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娴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