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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6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蔡玉燕与庄丽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燕,庄丽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6740号原告蔡玉燕,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庄丽乌,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玉燕与被告庄丽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娴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