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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3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叶建祥与宋秋荣、倪灵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祥,宋秋荣,倪灵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988号原告叶建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建航。被告宋秋荣。被告倪灵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祥与被告宋秋荣、倪灵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严莺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