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3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叶建祥与宋秋荣、倪灵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祥,宋秋荣,倪灵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988号原告叶建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建航。被告宋秋荣。被告倪灵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祥与被告宋秋荣、倪灵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严莺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