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市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芳与被执行人孟进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和市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和田县妇联干部,住和田市乌鲁木齐南路89号。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和田市天王名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孟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按通知书要求于2013年9月24日履行给付义务,双方于2013年11月1日履行完所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和市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天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廖新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