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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于林韬与秦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林韬,秦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于林韬。被告秦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林韬诉被告秦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林韬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林韬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林韬撤回对被告秦来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9920元,由原告于林韬承担。审 判 长  唐国军人民陪审员  侯有喜人民陪审员  周道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