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木民初字第0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丁盛与陈震界、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盛,陈震界,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木民初字第0668号原告丁盛,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钱志磊,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震界,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生。被告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震界。原告丁盛与被告陈震界、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国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盛之委托代理人钱志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震界、大地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盛诉称,2012年8月,其与被告陈震界、大地置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其向被告陈震界出借3500000元,被告大地置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为30日,借款利息为2.5%/月。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陈震界归还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并支付利息875000元(暂计算至2013年7月10日),被告大地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陈震界归还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陈震界、大地置业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作为出借人(甲方)的原告丁盛与作为借款人(乙方)的被告陈震界、作为保证人(丙方)的大地置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其中第一条约定,乙方因苏州禾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3500000元),出具本票给苏州禾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第二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9日,借款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2.5%/月,即每月利息为87500元,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五天内,乙方应将本金全部归还甲方并支付剩余利息,乙方取得借款后,向甲方付款的行为应视为先支付利息,后归还本金;第四条约定,丙方自愿为乙方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及赔偿金等;此外,还对不安抗辩、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落款的甲方处由原告签名,乙方处有被告陈震界签名及落款日期2012年8月24日,丙方处有被告大地置业公司盖章确认,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24日。2012年9月10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本票(票号略)向苏州禾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3500000元。审理中,原告丁盛陈述,其向被告陈震界提供借款后,俩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本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本票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本票及庭审陈述,能够确认其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陈震界理应承担归还借款之民事责任。被告大地置业公司为被告陈震界的借款本息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原告自愿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震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盛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震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吴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行吴中支行,账号:0000052745821177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715元,由被告陈震界、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徐国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