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民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新德与姜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德,姜官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王新德,个体业主。被告姜官忠,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德与被告姜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实行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姜官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公司6222021607007180087帐户存款余额人民币62万元;二、冻结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