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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朱婵娟与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蝉娟,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朱蝉娟,被执行人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桥劳保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正安,董事长。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3年10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2013)芙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621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蒸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钟艳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