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118号原告:张某。被告:马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根据《诉讼费缴纳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免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蒋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徐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