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文倩与慕一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倩,慕一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张文倩。被告慕一娇。原告张文倩与被告慕一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倩到庭参加了���讼,被告慕一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被告以丈夫出车祸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共计借款35000元,被告保证三至四个月内还清,同年11月被告归还借款4000元,经原告要求,被告于2013年4月11日补写欠条一张,2013年7月11日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下欠2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被告还清所欠债务贰万壹仟元整,赔偿经济损失伍仟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慕一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其丈夫出车祸需要资金为由于2012年3月陆续向原告借款35000元,未约定利息,同年11月被告归还4000元,2013年4月11日被告补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文倩人民币31000元(叁万壹仟元)整.借款人:慕一娇2013年4月11号。”2013年7月11日被告归还10000元���原告在欠条上注明:“于2013年7月11日归还本金10000元(壹万元整),下欠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张文倩2013年7月11日”。随后原告向被告所要借款多次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文倩陈述,借据一张,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张文倩要求被告慕一娇赔偿经济损失请求,因原告无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慕一娇归还原告张文倩借款21000元。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慕一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宗和审 判 员 苟培平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