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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洪江与侯孝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江,侯孝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274号原告孙洪江。被告侯孝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江与被告侯孝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70元均由原告孙洪江负担。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陈 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