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洪江与侯孝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江,侯孝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274号原告孙洪江。被告侯孝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江与被告侯孝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70元均由原告孙洪江负担。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陈 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