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杨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杨XX,男被申请执行人杨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杨X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钦检民抗(2013)1号民事抗诉书,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钦民抗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再审,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灵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了原判决,杨XX不服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钦民三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13)灵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至此,本案的执行案依据(2012)灵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失去法律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XX审判员 彭XX审判员 祝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劳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