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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10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爱民与朱红军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朱红军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0695号原告王爱民,男,1968年6月5日出生。被告朱红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民诉被告朱红军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民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