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10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爱民与朱红军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民,朱红军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0695号原告王爱民,男,1968年6月5日出生。被告朱红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民诉被告朱红军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民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