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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井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2013)井民初字第219号林某某诉罗某某、李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井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林某某。被告罗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李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对于双方争议的房屋产权问题,被告已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审理须以此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春红审 判 员  马朝才人民陪审员  刘文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汪启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