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井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2013)井民初字第219号林某某诉罗某某、李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井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林某某。被告罗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李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对于双方争议的房屋产权问题,被告已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审理须以此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春红审 判 员 马朝才人民陪审员 刘文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汪启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