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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2013桃执字第101号王兵与高妹徐丰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高妹,徐丰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桃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王兵,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印刷巷*号。被执行人高妹,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号。被执行人徐丰焕,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号。本院于2013年5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兵与被执行人高妹、徐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桃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5月13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财产保全费900元、执行费1250元,合计94200元,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高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丰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沙市荷花园支行的账户(帐号为605510075200273247)已被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全额冻结,现申请执行人王兵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兵与被执行人高妹和徐丰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杨 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钟 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