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富行执字第0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人民防空行政征收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行执字第00016-3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胡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人民防空行政征收一案期间,因被执行人渭南鑫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富人防征决字(2013)1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自愿、合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富人防征决字(2013)1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艳 丽审判员 任 五 奎审判员 李 先 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