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林碧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碧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民特字第29号申请人林碧英,女,1941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林碧英要求撤销对刘淑华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晋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告刘淑华失踪。现刘淑华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刘淑华失踪的(2010)晋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岩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蔡燕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