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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林碧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碧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民特字第29号申请人林碧英,女,1941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林碧英要求撤销对刘淑华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晋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告刘淑华失踪。现刘淑华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刘淑华失踪的(2010)晋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岩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蔡燕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