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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被执行人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