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被执行人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