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宗水平与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水平,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39号原告宗水平,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职工。被告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枣园南岭64号1幢七层。注册号610100000001816。法定代表人巩木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水平与被告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宗水平于2013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水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水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75元,下余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