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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亚君与吉林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君,吉林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吴亚君,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梁立国,吉林五洲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565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丹,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君与被告吉林省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亚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是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亚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7,220.00元减半收取为8,6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继贤代理审判员  江佰彦人民陪审员  季青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曲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