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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利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长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设,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被告黄利军,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利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