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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应建平与吴小军、倪雪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建平,吴小军,倪雪莲,衢州云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宇翔机械有限公司,俞云忠,李黄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44号原告:应建平。委托代理人:吴乐彪、徐宣文。被告:吴小军。被告:倪雪莲。被告:衢州云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云忠。被告:衢州市宇翔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军。被告:俞云忠。被告:李黄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建平与被告吴小军、倪雪莲、衢州云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市宇翔机械有限公司、俞云忠、李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建平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由原告应建平负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吴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