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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本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本军,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转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本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本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日23时10分左右,被告人吕本军在商丘市中心医院西侧趁陈XX醉倒在地上之际,从其身上盗走人民币2000元及手机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本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本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23时10分左右,被告人吕本军在商丘市中心医院西侧趁陈XX醉倒在地上之际,从其身上盗走人民币2000元及手机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本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吕本军供述,被害人陈XX陈述,证人聂XX、石X的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本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本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建平审 判 员  周献忠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