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翁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翁某某,男,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以被告蔡某某未在家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6减半收取2023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翁某某承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何仁俊人民陪审员 程开兰人民陪审员 甄尚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纪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