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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翁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翁某某,男,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以被告蔡某某未在家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6减半收取2023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翁某某承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何仁俊人民陪审员  程开兰人民陪审员  甄尚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纪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