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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梁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572号原告: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文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梁益,男,生于1984年8月10日,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3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