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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与封水金、包小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封水金,包小灵,封阿庚,封水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429号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法定代表人严间廷。被告封水金。被告包小灵。被告封阿庚。被告封水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与被告封水金、包小灵、封阿庚、封水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4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1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