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陈卫东、黄猛猛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东,黄猛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泾刑初字第00096号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卫东,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2013年4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彭超,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猛猛,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2012年12月10日因盗窃罪被淳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3月8日执行完毕。2013年4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字(2013)第69号起诉书以被告人陈卫东、黄猛猛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二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卫东及其辩护人彭超、被告人黄猛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8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卫东在泾阳县城因无钱回家向郭某某(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要钱,郭某某称身上没有钱,并提出“要不我们出去弄些钱”,陈卫东表示同意,后由郭某某将被告人黄猛猛从网吧叫出,陈卫东从黄猛猛处要了刀子(10cm),并给黄猛猛提出“去弄些钱”。黄猛猛表示同意。随后三人在县城新街一巷将姚家巷中学学生董昱显拦住,对其实施威胁并抢走黑色海尔手机一部,价值312元;随后三人又在新街一巷采用同样方法抢走姚家巷中学学生杨某某黑色捷安特手电筒一个,价值118元;后三人又在新街一巷将姚家巷中学学生李某某、宋某某,张某某拦住,对三人实施威胁并索要钱财,因三人没钱,陈卫东让黄猛猛冒充李某某的同学前往李家取钱,后因黄猛猛随同李某某回家取钱时被家长看穿,陈卫东、黄猛猛、郭某某分别逃跑。案发后,被抢手机、手电筒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卫东、黄猛猛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卫东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黄猛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陈卫东辩护人彭超认为,陈卫东主观恶性小,又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卫东在泾阳县城因无钱回家向郭某某(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要钱,郭某某称身上没有钱,并提出“要不我们出去弄些钱”,陈卫东表示同意,后由郭某某将被告人黄猛猛从网吧叫出,陈卫东从黄猛猛处要了把折叠刀(打开10cm),并给黄猛猛提出“去弄些钱”,黄猛猛表示同意。随后三人在县城湖滨路中段巷道口,将姚家巷中学学生董昱显拦住,向其索要钱财,董昱显称身上没有钱,黄猛猛及郭某某对董昱显进行了搜身,陈卫东手中拿着折叠刀比划,三人抢走其黑色海尔手机一部,价值312元;随后,三人又在县城湖滨路中段拦住姚家巷中学学生杨某某,向其索要钱财,因杨某某称身上无钱,陈卫东手中拿着折叠刀比划,黄猛猛及郭某某对其进行了搜身,黄猛猛发现杨某某所骑自行车上的一把黑色捷安特手电筒后,便抢走,被抢手电筒价值118元;后三人又在县城新街一巷西口与半截巷中间路口将姚家巷中学学生李某某、宋某某、张某某拦住,向三人索要钱财,陈卫东用折叠刀在三人面前比划,因三人没钱,陈卫东让黄猛猛冒充李某某的同学前往李家取钱,后因黄猛猛随同李某某回家取钱时被家长看穿,陈卫东、黄猛猛、郭某某分别逃跑。次日,李某某家长在泾阳县城客都超市门口发现被告人陈卫东及黄猛猛,黄猛猛逃离,陈卫东表示原意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带李某某家长找到黄猛猛,在被害人李某某家长的陪同下,二人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抢手机、手电筒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陈卫东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董昱显陈述:2013年4月18日晚20时50分许,他晚上刚补完课,从新街一巷回家,边走边给家里打电话,走到和半截巷交接的拐角处时,突然有两个小伙从他背后把他肩膀一拍,说要他的手机打一下电话,他说你们打吧,那两个小伙说要到北边黑处打,这时在南边半截巷拐角处蹲着的一个小伙就过来了,问他借30块钱,说出事了要回西安,他说他没有钱,那三个小伙就让他向他爸、妈要,他说他父母在咸阳回不来,说这话时,那三个小伙中个子最高的那个,右手拿了一把刀子在他跟前比划,问他能认识那是啥不,他说认识,那个大个小伙问他说刀子戳在身上疼不,他说肯定疼,然后那个大个小伙问他身上还有啥,他说有个手机,拿刀子的小伙就要手机,他害怕就给了。之后,那三个小伙就让他第二天准备三十元钱在门口等着,用钱换手机,然后拿刀子的小伙对他说让他不要耍啥花样,然后就让他回去了。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3年4月18日晚21时许,他补完课后骑自行车回家,路过新街一巷时被三个人拦住,其中一个穿了件红色夹克的高个子小伙手里拿着刀子,那三个人都向他要钱,他说没有,那三个人中一个穿T恤的人把他自行车上的手电抢去了,另一个让他���二天拿20元钱到八年级找自己换,然后三人就朝东走了,他就骑自行车回家了。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3年4月18日晚21时许,他在老师那里补完课后和同学张某某、宋某某三人一起骑自行车回家,走到公园南门的时候被三个小伙给拦住了,其中有个二十多岁的小伙走到他们跟前说:“今天打架了,现在要回西安,但是没有钱,你们凑够50至100元钱,不然的话你们的六个自行车轮胎就得遭殃,要是再不同意你们就都不要回去了。”说的过程中,那个小伙还不停的用刀子在他们三人自行车前轮上、在他们身前比划几下,甚至还拿着刀子指着宋某某吓唬他们。他没办法,只好给那人说:“我们身上都没有钱,要不你们一个人和我回家去取钱好了,但是先把我这俩朋友放了。”那人不同意放人,还让他们其中一个穿着学校校服的同伙将衣服脱下来给另外一个同伙穿上和他回家里取钱,到家后,他问他妈要钱的时候,被他妈看出了问题,那个小伙子吓得就往门外跑。这时他把事情给他妈说了,她妈就让他姨妈报了警,她妈跑到公园南门找他同学,未找到。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3年4月18日晚21时许,他在老师那里补完课后和同学宋某某、李某某三人一起骑车回家,走到公园南门的时候被三个小伙挡住要钱,一个小伙还不停的用刀子在他们三人的自行车前轮上、在他们身前比划了几下,甚至还拿着刀子对着他们说:“你知道这是啥不?要是拿不来钱���你们都别想回去!”这时李某某就给那人说:“我们身上都没有钱,要不你们一个人和我回家里去取钱,但是把张某某和宋某某放了。”可是那人不同意放人,还让一个同伙穿着校服和李某某回家取钱,李某某就带着那人走了。他和宋某某就被留在公园南门等李某某回来,等了有一个多小时,那个拿刀子的小伙说:“不会是那小子拿了钱自己先跑了吧”,说完就让他一起去李某某家里找那个和李某某取钱的人,他们刚到巷子口,那个和李某某一起取钱的小伙正好从里面跑出来了,说李某某的家长就在后面,然后就跑了,拿刀子小伙也跑了,他就自己回家了。5、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3年4月18日晚21时许他和李某某、张某某一起骑自行车回家,走到公园南门时被三个小伙拦住要钱,但是他和张某某、李某某身上没有钱,其中一个人就拿着刀子指着他们说:“你知道��是啥不?要是拿不来钱,你们都别想回去!”,后来李某某带着其中一个小伙回家去取钱,他和张某某两人被留下,等了一个多小时,那个拿刀子的小伙让张某某带着他去李某某家里了,他和那个八年级的在公园南门等着,过了有半个小时,他姐碰巧路过,他就急忙跑过去,让他姐把他带回家了。6、证人李玲证言:她是李某某的母亲,在客都超市上班。2013年4月18日晚,他儿子李某某带一个人回来说是他同学,问她要80元钱回淳化,她看那个人支支吾吾的,正要详细询问的时候,那人突然就跑了。她还没来得及追,就听她儿子哭喊着让她报警,她一问才知道李某某被三个人给抢了,刚才那人就是其中的一个,剩下的两名抢钱的还将她儿子的同学扣下了。她一听,就赶紧和她姐、外甥去她儿子所说的地方去找李某某的两名同学,但没有找到,但是在中途找的过程中,她看见刚才和她儿子李某某一同回家的那个人和一个瘦高个在一块,他们就急忙追上去,但那人一见他们就跑了,只剩下那个瘦高个,她当时急着追那个和她儿子一起回家的人,就没注意那个瘦高个,但是没有追上。第二天上午8时许,她去客都超市上班的时候,看见昨天抢她儿子的那个小伙和那个瘦高个都在超市门口站着,她觉得奇怪,就往他俩身边走,哪知抢她儿子的小伙看见她后又跑了,那个瘦高个也转身就走,她急忙就将那个瘦高个喊住了,她到那个瘦高个跟前还没说话,那个瘦高个就开口说:“姐,我知道错了,你放了我,我把你谢一下。”她一听就明白了,就对那个瘦高个说,不用谢她,并让那个瘦高个把刚才那小伙给她找回来,然后一起和她到派出所把事情交待清楚。说完她又打电话将她外甥也叫了过来,然后就让那个瘦高个带他们去找那个抢她儿子的人,那瘦高个也没反抗,将他们带至泾阳县E网情深网吧将那人也找到了,然后就带着他们到派出所了。到派出所后,她就知道那个瘦高个叫陈卫东,另外一个叫黄猛猛。期间,陈卫东和黄猛猛均无反抗、逃跑等行为,她也没有控制二人的自由。7、证人郭某某证言:2013年4月18日晚20时许,陈卫东向他借钱,但是他身上实在没钱,就给陈卫东说“要不我们出去弄些钱”,陈卫东一听就同意了,和他一起叫了正在溢彩网吧上网的黄猛猛,他们三人商量一下,就准备出去弄钱了。在这之前,陈卫东从黄猛猛手里要了一把刀子,说是要抢大人的钱他当时害怕,就说“大人的钱我们抢不了,就抢学生的钱好了”,陈卫东和黄猛猛一听也同意了。商量好后,他们三个就到纺织厂通往粮集路的巷子里碰运气,这时遇到了一个单独回家的学生,陈卫东就给他和黄猛猛说“你两上去把他骗过来,我们再弄钱”。他俩就上去将那个学生拦住了,黄猛猛什么话都没说就直接将那个学生往旁边的巷子里拉,那个学生吓得喊了起来,他一见,急忙说“你不要喊了,我们也不抢你啥东西,只是借你手机打个电话”,那个学生一听,就和他们到旁边的小黑巷子里了。刚到巷子里,陈卫东就走过来问“你有钱没”,那学生就说“我没钱”,陈卫东就把那个学生的手机抢了过去,将里面的手机卡还给那个学生,并给那个学生说“我不管你用什么方法在明天中午12点拿些钱过来,我派人专门在那里等你,到时候你把钱拿来了,我就把手机还给你。”,那学生同意之后,陈卫东就让那学生走了。学生走之前,陈卫东想了一下又说“你不要给我耍花样,否则,你给我小心着”然后就让那学生走了。抢完第一个学生后,陈卫东说今晚必须抢些钱好回西安,所以他们三��就又在新街一巷的巷道里转看寻找下一个目标,大约21时许,他们又在新街一巷里拦住另一名姚家巷中学的学生,这时陈卫东就让他俩上去将那个学生拦住后,陈卫东就拿出刀子在那学生面前比划,并问“有钱没有”,那学生说没有钱,他就说搜出来怎么办,那学生说要是搜出来就都给你们,他和黄猛猛就上去搜钱了,这时陈卫东过来就说,“要是搜出来你不给,我就让你的尸体在泾干湖公园里漂着”,他们搜完之后并没有发现钱,陈卫东就想让他装成这学生的朋友去家里骗这学生父亲的钱,但是他害怕,不敢去,陈卫东就只好放那个学生走了。黄猛猛在那个学生走的时候将那个学生自行车上的强光手电筒抢了下来。之后陈卫东又带着他们在街上转,大约在晚21时许,他们在公园南门将三个学生给拦住了,陈卫东拿出刀子在其中一个学生身上比划了一下,吓唬那三��学生,问他们要钱,但是那三个学生身上确实没有钱。陈卫东就让黄猛猛穿上他的校服冒充其中一个学生的朋友到他家里去要钱,并给那个学生说要是取不来钱,另外两个学生就不用回去了。黄猛猛他们走了一个多小时还没有回来,陈卫东就说“是不是黄猛猛将钱拿跑了,我还是去看看好了”,说完也带了一个学生走了。他继续在那里等,没过多久留在他身边的那个学生的姐姐路过公园南门将那个学生接走了,他也没敢拦,那个学生走后,他就回家了。8、抓捕经过及情况说明:2013年4月18日22时许,李某某报称自己在泾阳县公园南门处被三名男子拦路抢劫。次日早8时许,陈卫东、黄猛猛在被害人李某某家长的陪同下到城关派出所投案,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并供述出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叫郭某某,是姚家巷中学八年级学生。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013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分别在被告人陈卫东处扣押黑色上滑盖海尔牌手机一部、在被告人黄猛猛处扣押黑色捷安特牌、长约10公分的被抢手电筒一个,并于当日将被抢手机发还被害人董昱显,将被抢手电筒发还被害人杨某某。10、辨认笔录: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陈卫东、黄猛猛分别通过对十张照片的混杂辨认确定郭某某就是2013年4月18日晚与其一同在泾阳县半截巷拐角处、新街一巷、公园南门进行抢劫的人。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宋某某、董昱显分别通过混杂辨认确定被告人陈卫东、黄猛猛,郭某某就是对其进行抢劫的人。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第一现场位于泾阳县湖滨路中段巷道口(抢劫董昱显现场),北邻湖滨路,南至半截巷,东邻新街一巷,西为民房围墙。第二现场位于湖滨路中段(抢劫杨某某现场),北边为公园围墙,南为巷道口直至半截巷,东为湖滨路直至粮集路口,西至北极宫大街。第三现场位于新街一巷西口与半截巷中间路口(抢劫李某某等三人现场),东边为居民住房围墙,南边为半截巷东口,西边为居民巷口,北边为新街一巷西口直至湖滨路。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陈卫东、黄猛猛分别对上述现场进行指认。12、估价鉴定结论书:被抢海尔牌手机价值312元,被抢捷安特牌手电筒价值118元。13、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猛猛于201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14、收押回执单:被告人陈卫东、黄猛猛在收押时体表均无外伤。15、户籍信息:被告人陈卫东生于1994年7月2日,被告人黄猛猛生于1995年1月16日。16、被告人陈卫东、黄猛猛在侦查和庭审阶段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已供认。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各证据间可相互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卫东、黄猛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价值43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陈卫东、黄猛猛在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陈卫东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陈卫东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卫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至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止)。二、被告人黄猛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至二0一六年六月十八日止)。以上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子实代理审判员 陈 涛代理审判员 王浩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嘉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