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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于国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行进、赵峰,均系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继圣、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张行进、赵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至8月,被告人于某分别申领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和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被告人于某在没有还款能力、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多次消费透支,至2012年8月30日透支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26332.87元,至2012年5月透支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人民币14272.71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3年6月25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于某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其亲属代为退赔上述银行损失共计40605.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王某、侯某的证言,书证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逾期催收记录、信用卡消费明细、办卡申请表复印件,归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为退赔银行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于某认罪态度好,且全部退赔银行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延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