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长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长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1293号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丙1楼908室。法定代表人朱孝安,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晓慧,女,该单位职员,联系地址同单位。委托代理人李霞,女,该单位职员,联系地址同单位。被告吕长生,男,1986年7月9日出生。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长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桂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晓慧、李霞,被告吕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8月13日,被告入职我公司,任客服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1年8月1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双方都愿意按原来合同履行,故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顺延履行一年。顺延一年劳动关系到期后,原告再次通知被告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拒绝签署,并要求继续在原告处工作。2013年1月8日,被告突然无故辞职。2013年1月,被告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3年9月9日,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京西劳仲字(2013)第1615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告认为被告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依据不足且超过申诉时效,根本不应予以支持。被告在职期间以打卡形式发放工资,基本工资每月1400元,另还有绩效工资,加班工资、交通补助、餐费补助。被告正常工作至2013年1月8日。被告在职期间的工资已经支付完毕。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11年8月13日至2012年8月1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28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长生辩称,2010年8月13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客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原告所述2011年8月12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同意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不予认可。我2013年1月8日提出辞职,之后未再上班,1月25日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在职期间的工资已经支付完毕。在职期间工资打卡发放,本月工资下月10日左右发放。基本工资1400元每月,每月另有餐补、车补、绩效工资不固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裁决后没有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8月13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客服。庭审中双方认可于2010年8月13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400元。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办理续订手续,被告继续在原告处工作。2012年7月,原告提出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以公司未为其缴纳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社会保险为由拒绝签订,后被告继续在原告处工作至2013年1月8日。根据被告工资卡打卡明细显示2011年8月13日至2012年8月12日期间实发工资为22272.07元。2013年1月8日被告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原告提出辞职,正常工作至该日。另查,2013年4月22日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告支付2011年8月13日至2013年1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7600元。2013年9月9日该委做出京西劳仲字(2013)第1615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1年8月13日至2012年8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285.50元;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请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被告未对该裁决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离职申请表、拒签合同说明、工资卡明细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已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及时续签。已有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继续用工的,自合同到期的次日起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支付二倍工资,但最长支付12个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于2011年8月12日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故原告应当自2011年8月13日起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至2012年8月12日止。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现原告虽主张是因被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未与其续签,但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在被告拒签劳动合同后可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其未行使这一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经本院计算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为22272.07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吕长生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万二千二百七十二元七分;二、驳回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杨桂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