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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刘玉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军,刘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军,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万镇村人。被执行人刘玉雄,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神木县万镇镇人。本院在执行刘海军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8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玉雄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刘玉雄于2013年1月20前给付20万元,于2013年4月1日前给付30万元本金及全部利息。被执行人刘玉雄承担诉讼费4630元及执行费74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