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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1诉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278号原告刘×1,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被告冯×,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瑞,北京市西城区月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1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1与被告冯×及委托代理人郭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2月9日生有一子刘×2,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我曾起诉过离婚,但都撤诉。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离婚后孩子归原告自行抚养,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和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夫妻感情还好,双方缺乏沟通也并无大的矛盾,这些年我带着孩子一直和原告父母一起居住,为了这个家我原意做出努力去改善夫妻关系,希望原告能给这个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2月9日生有一子刘×2,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本案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交有效证据,被告表示愿做出努力与原告共同生活下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居住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孩子出生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理解和包容,遇有家庭矛盾协商解决。原被告相识多年后自愿结婚,说明双方曾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后来虽因家务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双方均应采取积极正确的态度,加强交流沟通,妥善处理好家务纠纷,从而化解家庭矛盾。本院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缺点与原告好好生活下去,对此原告亦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维持好一个亲情和睦的家庭。现原告虽是再次起诉离婚,但本院考虑双方情况和态度,仍认为双方具有和好的可能,况且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亦未提交有效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回原告刘×1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1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世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郑思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