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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孔凡霞与王志峰、王久田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凡霞,王志峰,王久田,赵明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694号申请人:孔凡霞,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王志峰,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王久田,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赵明强,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申请人孔凡霞与被申请人王志峰、王久田、赵明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志峰所有的鲁QLXX**号和鲁QLXX**号车辆二台,并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鲁QLXX**号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志峰所有的鲁QLXX**号和鲁QLXX**号车辆二台。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黎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