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方静芝与康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静芝,康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坪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方静芝,女。被执行人:康人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坪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康人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人文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方静芝支付借款本金18万元,但被执行人康人文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人文在南充市XX区XX路XXX号君汇上品X幢X单元XXX号有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2.5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康人文所有的位于南充市XX区XXX路XXX号君汇上品X幢X单元XXX号有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2.5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即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范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