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3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3228号原告孙某,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宫强、迟军正,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迟军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便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打吵骂。2012年8月原告出国务工至今。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家庭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吕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4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2012年8月原告出国务工至今。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并放弃分割共同财产。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离婚意见书、公证书、查档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2011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婚姻基础尚可。原告称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打吵骂,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无证据证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吕某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共计3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姜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