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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章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一初字第01406号原告:章某,男,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委托代理人:李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女,199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章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阿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