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李冠群与蒋大友、东莞市汇盈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冠群,蒋大友,东莞市汇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冠群,男,汉族,1981年11月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大友,男,汉族,1961年4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日辉,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汇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尾社区育民四街*号。法定代表人:林河龙。上诉人李冠群因与被上诉人蒋大友以及原审被告东莞市汇盈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汇盈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李冠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蒋大友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蒋大友主张系在汇盈公司的装修工地上受伤,而汇盈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辖区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李冠群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李冠群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