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6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志建与郑州市鼎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建,郑州市鼎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6549号原告张志建。被告郑州市鼎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案由:居间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13年3月6日,原告与买方张静在被告约请下签订002××号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买方收取定金并代原告保管。后买方无故拒不履行合同,亦不解除合同,完全违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其代为保管的定金2万元未果,故此成讼。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基本注册信息,显示的公司名称均为“郑州鼎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企业名称具有准确性和特定性,本案无法确认郑州市鼎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合法存在。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际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江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