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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华光电气有限公司与周群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光电气有限公司,周群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杭州华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振中路203号1幢4楼。法定代表人:宣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乐年,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群波,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现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群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华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黄娟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