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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商初字第8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爱玉与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玉,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二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819-2号原告赵爱玉,女,生于1964年12月26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兴霞(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石志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宪峰(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伟涛,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文佳,总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赵爱玉诉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二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赵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