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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终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朱云军与嵇美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嵇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嵇某,女,1965年4月生,汉族,镇江市人。委托代理人姚玉,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1968年11月生,汉族,镇江市人。上诉人嵇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3)京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嵇某兰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嵇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嵇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嵇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