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苏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尹怡平与雷满云、邓足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怡平,雷满云,邓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郴苏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尹怡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被告雷满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被告邓足兰,女,1970年9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雷满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怡平诉被告雷满云、邓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雷满云、邓足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2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怡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雷满云、邓足兰的银行存款212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小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