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杨馥卿与雷红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馥卿,雷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26-2号申请执行人杨馥卿,男。委托代理人杨承祜,男,汉族,系杨馥卿之父。被执行人雷红卫,男,汉族。杨馥卿与雷红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冯洋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义务,杨馥卿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16日依法立案,并于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杨馥卿自觉履行支付案件款21000元,诉讼费18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现付案件款给杨馥卿12000元,其余的案件款自愿放弃,执行费200元按实际到位的标的12000元收取100元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魏海斌 搜索“”